请问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时间:2023-08-03 作者:遵义律师


1、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
2、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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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1、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如下: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性意义;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5、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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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如下: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性意义;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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